管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Integrative Medicine,英文缩写为CAIM。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府联系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积极开展中西医结合科技咨询工作,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贯彻“中西医并重”、“百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中西医结合方针,围绕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需要和各个时期国家科学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实行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扶持医学科技成转化,大力开展科学普及,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优势互补,坚持学术民主,树立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推动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促进中西医药学的优势互补及相互融合,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倡导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和科学考察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支持扩大中西结合期刊的国际影响。
三、开展医学继续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中西医结合水平。
四、普及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和科学防病治病意识。
五、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推动中西医结合和中医药在海外发展。
六、开展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的工作。向国家有关部门荐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接受政府和各部门委托,进行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的评估。
七、开发和推广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八、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科学普及作品和优秀中西医结合科技人才,表彰、奖励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设普通会员、资深会员以及港澳台和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各类会员条件:
l、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医疗、预防、药物、编辑出版以及组织管理等部门工作三年以上,或高等医药学院专科毕业,在上部门工作五年以上者,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2)非医药院校毕业,从事与中西医结合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教育、科研等管理工作者及领导干部;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2、资深会员  普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30年(含30年)上,在中西医结合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者。
3、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愿意参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4、港澳台和外籍会员  港澳台和外籍医药科技工作者或其他科技工作者,符合以上第1条条件者,可申请为本会外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办理入会手续,经本会办事构审批;
(二) 资深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西医结合学会提出建议名单,经组织工作委员会评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三) 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 名誉会员经本会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 港澳台和外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科研简历和主要成果等,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名誉会员由会长授予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港澳台和外籍会员);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参加本会的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会。其职责是:
(一) 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并修改本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推选名誉会长及决定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 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 制定和修改会标准;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一) 指导地方中西医结合学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 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特殊情况,秘书长为兼职,由理事会聘任专职秘书长;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在会长领导下,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机构需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审批后成立,并在一个月内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报备。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专业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若干人和书长一人,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到期必须换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届,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二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基金;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徽外轮廓呈现圆形,中心为两个水平于l/2半径处交叉的圆环,象征中西医学的交叉和逐步融会贯通,配以杖和蛇两侧为中草药,上方是本会中文名称,其下为本会英文名称缩写,其背面为本会的中文名称。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24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